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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公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96年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 号。2018年6月12日,郭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和郭某洪(在逃)来到揭西县棉湖镇兴华路中段金仕豪休闲会所门口,盗走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金仕豪休闲会所门口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车箱内有现金人民币23800元、软盒中华香烟4条(10盒20支装)以及硬盒中华香烟9包),得手后被告人郭某甲和郭某洪逃离了现场。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白色新大洲本田SDH110T女装摩托车1辆于2019年8月1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400元整。2、软盒中华香烟4条(10盒20支装)于2019年8月1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3、硬盒中华香烟9包于2019年8月1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60元。综上,被害人王某甲被盗物品和现金共计人民币35160元。2019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地点等照片的指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制作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廖某某、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郭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5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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