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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涉嫌重婚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郭某甲,聋哑人,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5614,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五河县********号。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与熊某某于2013年1月18日在五河县民政登记结婚。2016年至今,被告人郭某甲在未与熊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华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7年2月24日生育一女。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郭某甲向五河县公安局浍南责任区刑警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郭某乙、应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系聋哑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检察官助理:李群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五河县**乡**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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