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与熊某某于2013年1月18日在五河县民政登记结婚。2016年至今,被告人郭某甲在未与熊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华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7年2月24日生育一女。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郭某甲向五河县公安局浍南责任区刑警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郭某乙、应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系聋哑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检察官助理:李群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五河县**乡**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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