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465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6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农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郭某甲在位于开鲁县**农场其弟弟郭某乙承包的林地内间种农作物葵花43.4亩。2020年,经开鲁县林业草原局出具林地毁坏程度报告认定,被告人郭某甲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对43.4亩林地构成严重毁坏。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申
检察官助理:闫成吉
2020年10月28日
附 : 1.被告人郭某甲电话:1584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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