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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滥伐林木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住**镇**路**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 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在榆社县上城南村村东附近,被告人郭某甲将权属于郭某某个人的杨树购买,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滥伐杨树56株,消耗立木蓄积24.7448立方米,且被砍伐树木在林地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鹏飞

检察官助理:刘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住榆社县**镇**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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