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69********,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镇**村**号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7时许,郭某甲翻墙进入郭某乙家院内,盗窃废红铜线200斤,废生铝配件100斤及钢铁块一个,经鉴定,废红铜线和废生铝配件价值4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静
检察官助理:孙卫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鹤壁市山城区**镇**村**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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