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971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01221988********,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中牟县**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7日被河南省通许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曾因吸毒,于2015年12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社区戒毒;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0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郭某甲伙同郭某乙(另案处理)窜至中牟县**街道办事处**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郭某乙用万能钥匙将被害人张某某家门撬开,伙同被告人郭某甲进入该住户卧室盗走现金5000元、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157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郭某乙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供述; 4、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伟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O二O年十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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