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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村委会****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被告人郭某甲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市场**公寓门口,乘四周无人之机,由刘某甲使用一条改装过的六角匙工具撬锁,后二人将被害人衷某某放置于该处的一台世界风牌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因资料不详,无法核价)盗走。后销赃,二人分占赃款。

同年5月30日凌晨0时许,上述被告二人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仓库旁的出租屋的车房,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刘某乙放置于该处的一辆白色的飞狐牌FH100T-3A型号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92元)盗走。后销赃,二人分占赃款。

同年6月5日14时许,上述被告二人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家具厂河边旁停放摩托车的位置,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赖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因资料不详,无法核价)盗走。同日15时许,两人再次返回佛山市南海区**镇**家具厂河边旁停放摩托车的位置,采取上述作案手段,将被害人何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轻骑女装摩托车(因资料不详,无法核价)盗走。后销赃,二人分占赃款。

同年6月10日18时许,上述被告二人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的**美食门口,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邓某某放置于该处的一辆白色的双鹰牌SY100T-G女装摩托车(因资料不详,无法核价)盗走。后销赃,二人分占赃款。

同年6月10日23时许,上述被告二人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的**出租房门口旁边,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林某某放置于上述地点的一辆白色“鬼火”女装摩托车(因资料不详,无法核价)盗走。后销赃,二人分占赃款。

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抓获归案。破案后,从被告人郭某甲身上缴获铁条、螺丝刀、六角匙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郭某乙、郭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衷某某、刘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伟彬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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