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郭某甲(别名郭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94********,汉族,小学肄业,打零工,出生地河北省馆陶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馆陶县**镇**村**号**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0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地区怡馨家园北门便道处,被告人郭某甲盗窃辛某某(男,38岁,顺义人)停放在此的白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8)一辆。经评估,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548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郭某甲被民警查获。
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评估结论书、电话查询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其他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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