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385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至11日间,被告人郭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路等地,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实施盗窃3次,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孙某某、曹某某的电动自行车3辆(均无法估价)。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现金人民币146.5元并发还给被害人曹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9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