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郭某甲,又名郭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2月被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曾因向潮阳区**镇**村政府借过一辆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从而得知该车车门平时无上锁,且车钥匙放在遮阳板上,便产生盗窃该垃圾车改装自用的念头。2020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郭某甲从自家中携带扳手、厚刀等作案工具窜到**镇**中学后面将**村政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价值人民币108200元)启动盗走,后将该车驾驶到**镇**村与**镇林**交界一土路处,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一瓶白色喷剂将车两旁印有“****社区”字样喷除去,接着将垃圾车驾驶到**市**村与**村交界一无人处使用厚刀等工具将垃圾车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进行凿改,后将垃圾车停放在**村门口**田旁便回家。2020年4月20日1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该处将被盗垃圾车扣押归案。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郭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兴的供述及辨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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