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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到普定县白某某某某村某某组分三次共盗窃被害人谭某某晾晒在住宅门口晾衣绳上的三件胸罩。

2、2018年年底,被告人郭某甲到普定县白某某高某村管某组分两次共盗窃被害人金某某晾晒在住宅后面晾衣绳上的两件衣服、两件胸罩。

3.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到普定县白某某某某村某某组分七次共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堂屋内的两瓶“丸美”洗面乳、一瓶“私信”洗发露水和在其家院坝晾衣绳上、房间内及在王某唯大哥郭某某房子内晾晒的胸罩七件、内裤七条。

4.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到普定县白某某某某村某某组分七次共盗窃被害人陈某甲放在卫生间内的两瓶“PUZHUANG”洗面奶,一条内裤、一件胸罩及陈某甲在门口晾衣绳上晾晒的六条内裤、六件胸罩。

5.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到普定县白某某某某村某某组分五次共盗窃被害人肖某某晾晒在住宅门口晾衣绳上的五条内裤、五件胸罩。

6.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到普定县白某某某某村某某组盗窃被害人郭某乙妻子陈某乙晾晒在住宅门口晾衣绳上的两件胸罩。

7.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到普定县白某某高某村管某组分五次共盗窃被害人程某某晾晒在住宅旁边厢房内晾衣绳上的五件胸罩、五条内裤。

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⑴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⑵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认罪认罚;⑶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挽回被害人部分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虹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现场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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