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1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0********,汉族,本科文化,住湖北省南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4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111991********,汉族,本科文化,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4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1********,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031994********,汉族,本科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1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魏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陈某乙、周某某,郭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合伙制作一个付费用观看色情直播和色情电影的手机APP网络平台,后该平台创立后先后命名为“小某某魔盒”、“V客”,“UR BOX”,“MAX”、“GREEN”、“COLOR”等,陈某乙、周某某通过招募代理,贩卖该平台卡密进行牟利,部分下级代理贩卖卡密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郭某甲明知网络平台“MAX”内存储可供播放的大量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加价出售的方法牟利,涉及贩卖卡密2000余张,获利20000余元。
2017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魏某某明知网络平台“MAX”内存储可供播放的大量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加价出售的方法牟利,涉及贩卖卡密200余张,获利12000余元。
2017年底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网络平台“MAX”内存储可供播放的大量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加价出售的方法牟利,涉及贩卖卡密约40张,获利1000余元。
2018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网络平台“MAX”内存储可供播放的大量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加价出售的方法牟利,涉及贩卖卡密30余张,获利600余元。
2018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明知网络平台“MAX”内存储可供播放的大量淫秽视频,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加价出售的方法牟利,涉及贩卖卡密2000余张,获利6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制作淫秽宣传图片,添加图片和链接用于销售,并于2018年4月保管违法所得10余万元。
经鉴定,涉案网络平台于2018年4月5日至4月15日期间至少存在183部淫秽视频,2018年5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至少存在168部淫秽视频,2018年5月27日至7月11日期间至少存在121部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物证;
2.证人蒲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魏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魏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平台卡密,每张卡密至少涉及淫秽视频100余部,其中,被告人郭某甲、李某某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甲、魏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郭某甲、魏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佳瑜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联系电话:186*******)、李某某(联系电话:156*******)、郭某甲(联系电话:(131******)、陈某甲(联系电话:139********)、杨某某(联系电话:1875*******)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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