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8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号。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丙(绰号“某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丙、某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某某戊”),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唐某某、郭某乙、郭某丙、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唐某某、郭某乙、郭某丙伙同郭某丁、郭某戊、林某、唐某甲(四人均在逃)在兴安县**镇**村**郭某甲家老房子开设赌“三公”的赌场,抽头渔利八人平分,11月中旬,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先后加入成为股东,抽头渔利十人平分,被告人唐某某、唐某甲负责“抽水”,被告人郭某甲、林某负责管钱,其他被告人负责望风、看守场子、参与赌钱搞热气氛吸引他人参赌,从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2月9日每晚平均约十余人参赌,共抽头渔利8万余元,2019年12月9日晚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将被告人郭某甲、唐某某、郭某乙、郭某丙、杨某甲、杨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唐某某、郭某乙、郭某丙、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唐某某、郭某乙、郭某丙、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杨某甲、杨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杨某甲、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欢欢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唐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