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其他(穿青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镇**村**组,住六枝特区第四中学对面租住屋,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仡佬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2号附2号。曾因盗窃,于2010年4月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14年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均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从事手机维修),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乡**村,住六枝特区**镇***寨,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4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沙某某、周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甘某某、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10月7日、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郭某某单独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9年03月15日 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实验小学后门处,尾随被害人陈某甲,乘其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白色VIVOx5ProD手机(已发还)盗走卖给林坤。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75元。
2.2019年0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建设北路路口公交车站台处,尾随被害人程某某,乘其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一部粉色VIVO X20A型手机(已发还)盗走卖给林坤。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840元。
3.2019年03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兵站对面公交车站台,尾随在被害人马某某,趁其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蓝色华为畅享8型手机(已发还)盗走卖给林坤。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370元。
4.2019年0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电信大楼后街路口附近,尾随在被害人李某甲,趁其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红色的苹果XR手机盗走卖给甘某某。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850元。
5.2019年0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农贸一街时发现被害人吕某某将一部灰色华为荣耀9手机放在车内驾驶室座位上,其趁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盗走。 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225元。
6.2019年03月07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街黄家桥附近,趁被害人杨某甲不备将其放在面包车挡风玻璃处的一部蓝色华为mate20手机(已发还)盗走卖给甘某某。201 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050元。
7.2019年03月04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兵站对面公交车站台,尾随在被害人池某某 ,趁其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紫色的OPPOR17手机盗走。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240元。
8.2019年03月04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火车站旁名城理发店内,以借电话打为由将被害人石某某手机获取,随后趁其不备将手机盗走。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480元。
9.2019年03月02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尾随乘坐公交车被害人方某某至四角田路口公交车站时,趁其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870元。
10.2019年02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凯豪酒旁菜场内,尾随被害人金莲莲,乘其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8盗走。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盗手机价值1410元。
11.2019年0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街心花园昨日重现酒吧店内,以借电话打为由将被害人郭某乙获取,随后趁郭某乙不备将该手机盗走。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290元。
12.2019年0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卢记松花江狗肉馆内,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卢某某放在桌子上充电的一部三星牌S8型手机盜走。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130元。
13.2019年0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二小公交车站台附近尾随被害人杨某乙,并趁其不备将杨某乙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 部银色VIVO X23幻彩手机盗走。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3 40元。
14.2019年01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丰鑫假日酒店对面路边,尾随被害人敖某某,趁其不备,将敖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银色OPPO A57t手机盗走。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060元。
15.2018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龙腾国际人行道上处,尾随被害人李某乙,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银色OPPO牌A57手机盗走。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盜手机价值1105元。
(二)郭某某分别伙同周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9年01月03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周某某窜至六枝特区老火车站路口附近,郭某某尾随被害人姜某某后由周某某负责望风,其实施扒窃,将张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白色的OPPOA77手机盗走。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225元。
2.2018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周某某窜至六枝特K凯豪酒店旁边的菜场内,尾随在被害人张某某身后,由周某某望风,郭某某实施扒窃方式窃取张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盗走。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480元。
(三)郭某某伙同朱某某、胡某某盗窃事实
1.2019年02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载着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街心花园天桥附近后,郭某某下车尾随被害人罗某某,趁其不备将罗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黑色苹果7plus盗走后乘坐朱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850元。
2.2019年02月28日20时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胡某某、朱某某窜至六枝特区底大湾附近,尾随被害人陈某乙,由胡某某放哨,郭某某实施盗窃,窃取陈某乙放置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幻境粉色OPPO A5手机盗窃,随后乘坐朱某某驾驶的车子离开现场。2019年4月 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499元。
(四)被告人伙同沙某某事实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9年0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沙某某窜至被害人龙某某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跃进路59号家中,将龙某某家放在衣柜内的10条香烟(2条硬遵、2条软云、6条喜贵)、及2包软云香烟到走。2019年4月22日,经认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价值2010元。
2.2018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沙某某乘坐胡洪伟驾驶贵BW7122车辆至安顺市西秀区后,郭某某、沙某某二人在宋官巷中段附近,采用由沙某某望风,郭某某实施扒窃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吴某甲放在上衣口袋内一部红色V1VOY 73手机。2019年4月4日,经认证:被盗手机价值734元。
3.同日,被告人郭某某、沙某某二人在西秀区旺克隆超市附近采用沙某某放风、郭某某实施扒窃方式窃取了被害人齐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红色黑色苹果X手机。2019年4月4日,经认证:被盗手机价值4860元。
(五)沙某某单独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9年0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沙某某窜至六枝特区异扶小区工地工棚内,趁被害人陈某丙熟睡时将陈某丙放在床头充电的手机及裤子荷包内的90元现金盗走。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350元。
2.2019年0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沙某某窜至六枝特区南环路高铁工棚内后,趁被害人焦某某熟睡时进入睡觉的401房间内,将焦某某放在床头的三部手机(一部金色苹果8PLUS、一部白色华为畅玩5、一部白色华为畅玩5)及裤子荷包内的720元现金盗走。2019年4月22日,经认定:被盗三部手机总价值7620元。
(六)甘某某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甘某某明知郭某某出卖给其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系赃物而予以收购。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480元。
2.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甘某某明知郭某某出卖给其的一部三星牌S8手机系赃物而予以收购。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130元。
3.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甘某某明知郭某某出卖给其的一部蓝色华为mate20手机系赃物而予以收购。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050元。
4.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甘某某明知郭某某出卖给其的一部红色的苹果XR手机系赃物而予以收购。2019年4月15日,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850元。
经核实:郭某某涉案金额为6.1393万元;沙某某涉案金额为1.664万元;周某某涉案金额为0.9705万元;朱某某涉案金额为0.5349万元;胡某某涉案金额为0.1449万元;林坤涉案金额为0.3685万元;甘某某涉案金额为2.3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资金1200元;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入所 、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案件随案移送清单、发票、价格认定协助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文书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姜某某、敖某某、杨某乙、卢启鹏、郭某乙、陈某乙、金莲莲、罗某某、方某某、池某某、石某某、吕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程某某、马某某、杨某甲、陈某丙、焦某某、龙某某、吴某甲、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郭某某、沙某某、周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甘某某、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相互间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录视频光碟,现场辨认、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沙某某、周某某、朱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资金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甘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手机系赃物而予以收购,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白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沙某某、周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甘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碟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换押证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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