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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等盗窃案)(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2********,小学文化,现住周至县**镇**村**街**号,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2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5********,小学文化,现住周至县**镇**村**街**号,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2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周至县**镇**村**街**号,现住周至县**小区*栋**室,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2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李某甲、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李某甲、何某某通过驾驶车辆流窜寻找作案目标,用自制钻头砸碎车辆玻璃的方式,在杨凌、兴平盗窃车内财物。

1、2020年5月19日凌晨0时许,郭某甲、李某甲、何某某驾车窜至杨陵区法禧小区外,将被害人饶某某的白色路虎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得5瓶五粮液酒和1瓶珍酒(共价值1179元),已追回并发还。

2、2020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郭某甲、李某甲、何某某窜至杨陵区景苑家园小区大门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乙的哈弗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得400元现金和一条黄金项链(价值5237.7元),已追回并发还。后三被告人又窜至杨凌会展广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郭某乙和李某丙的车辆玻璃砸碎,其中从张某某的福特越野车内盗得3瓶青兰坊汾酒(价值420元),已追回并发还,其余三辆车未盗得财物。

3、2020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郭某甲、李某甲、何某某窜至兴平市瑞闽第一城西广场,从被害人陈某某的白色马自达越野车和被害人费某某的吉利帝豪轿车内各盗得手机一部(共价值716元),已追回并发还。

郭某甲、李某甲、何某某盗窃财物共价值7952.7元。案发后,何某某家属赔偿了张某某1650元、李某乙800元,郭某甲、李某甲家属赔偿了饶某某11546元、王某某900元、郭某乙2860元、李某丙500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郭某甲、李某甲、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李某甲、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砸碎车辆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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