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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单位高唐县**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镇**村*段路*。

诉讼代表人郭某乙,女,1961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高唐县**棉业有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87********。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镇**村***号,高唐县**棉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高唐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高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高唐县**棉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日,实际负责人郭某甲。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甲通过高唐县**棉业有限公司分别向临清市**纺织有限公司、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乙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丙纺织有限公司、平舆县**纺织有限公司等五个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7份,价税合计15879774元,税款合计1379252.65元,以上发票全部进行了抵扣认证。高唐县**棉业有限公司向以上五个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票面金额的1.8%收取开票费,被告人郭某甲非法获利28万余元。其中,高唐县**棉业有限公司向青岛*甲纺织有限公司、青岛*乙纺织有限公司两个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经被告人石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共计66份,价税合计7087431元,税款合计585200.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高唐县**棉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郭某甲系被告单位高唐县**棉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高唐县**棉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高唐县**棉业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甲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以超

代检察员:尹欣欣

                                202039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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