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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市一中家属院1号楼3单元901室,中共党员,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村委会**,榆林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榆林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郭某甲为非法抵扣税款,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与榆林市榆阳区煤炭公司无真实煤炭销售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与榆阳区煤炭公司及其上游企业宁波****能源有限公司、河南**汇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杭州**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峡**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浙江**能源有限公司采用资金回流等手段,让榆阳区煤炭公司为自己实际经营的榆林市**煤炭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金额30756504.43元,抵扣进项税额3998345.57元,价税合计34754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郭某丙等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慧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榆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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