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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诈骗、盗窃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山西省泽州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郭某甲为筹措资金购买彩票、玩网络赌博游戏,谎称自己在晋煤集团寺河煤矿、兰花集团大阳煤矿等煤矿有关系,能帮助阳城县白桑乡**村梁某某、泽州县周村镇上掌村赵某甲等5人购买废铁、煤炭,以支付押金、预付款名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530000元,案发前已归还224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郭某甲在晋城市城区北华苑市场,谎称能将泽州县天户煤矿的一批废铁转卖给在沁水县做废品生意的周某某,以支付押金为名骗取周某某50000元。经周某某多次追要,郭某甲于案发前退款3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丁某某、某某甲、崔某某、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供述与辩解。

(二)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郭某甲谎称自己能将晋煤集团寺河煤矿二号井的一批废铁转卖给阳城县白桑乡**村村民梁某某,以支付押金为名骗取梁某某100000元。经梁某某多次追要,郭某甲于案发前退款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赵某乙、王某甲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郭某乙陈述;

5.被告人郭某甲供述与辩解。

(三)2019年10月,被告人郭某甲在晋城市城区北华苑市场,谎称能将兰花集团大阳煤矿的废铁卖给在晋城市城区做废品生意的吕某某,以支付预付款为名骗取吕某某150000元。经吕某某多次追要,郭某甲于案发前退款4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唐某某、李某甲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供述与辩解。

(四)2019年10月,被告人郭某甲在晋城市城区书院街古矿西区**楼**号李某乙家中,谎称能将兰花集团大阳煤矿的废铁卖给江苏省睢宁县的夏某某,以支付预付款为名骗取夏某某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赵某乙、某某乙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供述与辩解。

(五)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郭某甲在晋城市市区,谎称能让泽州县周村镇的赵某甲到晋煤集团坡底煤矿拉煤,以支付预付款为名骗取赵某甲200000元。经赵某甲多次追要,郭某甲于案发前退款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某某丙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供述与辩解。

二、盗窃罪

2020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到晋城市城区豪德市场二期北门六和面馆就餐时,趁某某丁起身送朋友之机,将某某丁放在餐桌上的一部华为nova6手机偷走,价值2071元。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某某丁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郭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福元

检察官助理:李丹丹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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