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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4年至2017年间,在明知不符合申领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虚构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骗取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合计人民币17464元。

被告人郭某甲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17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渔船油补资金发放明细、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相关文件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郭某乙、王某甲、顾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86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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