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集团**职工,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平房**号,住山西省古交市**宿舍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郭某甲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段某某办理**集团供应处工作为由,取得被害人段某某的信任,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段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被告人郭某甲得款后据为己有。

2018年10月,被告人郭某甲谎称其承揽了阳泉市某处园林绿化工程,可以投资并获得高额回报,以此取得被害人郭某乙的信任,2018年10月20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 **小区,被害人郭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郭某甲女友张某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同年11月18日,在太原市杏花岭区**银行**支行,被害人郭某乙通过银行柜台向被告人郭某甲转账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郭某甲得款后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张某某询问笔录等证人证言,段某某询问笔录等被害人陈述,郭某甲讯问笔录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周静

2020年4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