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诈骗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5********,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中共党员,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4月8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郭某甲因自身尿毒症肾移植手术后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通过街头小广告,以其妹妹郭某乙、妹夫张某某的名义先后七次伪造西京医院住院病历及发票,在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294521.08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将其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郭某乙、张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报案材料、核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至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琳              检察员:李胜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镇**巷**号**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