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公司上班期间,利用公司的微信与被害人葛某某互加好友,在2016年10月29日晚上,以帮助葛某某在“****”博彩平台投资赚钱为由,骗取葛某某15000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郭某甲利用公司的微信联系葛某某,虚构自己资金链断裂,骗取葛某某5000元,后被告人郭某甲从公司离职。
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葛某某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结伙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赶赶
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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