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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贷款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27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街道**座**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的财务状况因未能达到贷款的申请条件,于2019年2月份,其找到顺德一间**公司并在**公司的帮助下使用虚假资料诈骗银行的装修贷款,并用于偿还网络贷款以及参与网络赌博,致使非法所得的款项无法全部偿还,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郭某甲向农业银行南海分行**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申请装修专项贷款,并在**公司的帮助下提供约定还款卡号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虚假的工作证明、虚假的**银行的银行流水、虚假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座**号房屋的房产证及装修合同等资料。经农行工作人员审查后同意向郭某甲发放贷款170000元人民币。经**公司约定,扣除利息后实际发放贷款为147900元人民币。后农行与郭某甲于2019年4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及协议,并由郭某甲办理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用于偿还分期资金。

2019年4月2日,农行将147900元人民币汇入装修公司佛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5022010********,并于4月3日到账。经**公司从借款中收取帮助申请贷款及制作虚假资料的手续费后,被告人郭某甲实际所得数额为106500元人民币。其于2019年5月5日、6月4日、7月5日、8月4日、9月4日、10月5日、11月4日、12月5日以及2020年1月4日分别还款2833元人民币,后因未按约定还款,2020年2月4日被农行强制扣费11.73元人民币,5月10日强制扣费2900元人民币,8月7日强制扣费30元人民币。2020年3月18日至7月10日期间,农行多次通过电话及信件催收,因其将借款用于网络贷款及网络赌博,导致其无法还款。

至案发,被告人郭某甲仅向农行还款28438.73元人民币,非法占有农行本金142266.57元人民币。经农行报案,其于2020年10月1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座**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电子档案书证;2.证人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及虚假产权证明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莫翠芳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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