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2011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郭某甲组织毛某某、戴某某、边某某等赌博人员分别在本市**路附近山上、**附近公墓等地以用扑克牌打“小牌九”的形式组织赌博10余场次,共计抽头获利6000余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退缴赃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毛某某、戴某某、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郭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7*******;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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