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7********,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村委**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睢县**乡**村东地,因为耕地边界问题与同村村民轩某甲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郭某甲将地里的一棵树苗折断,二人开始互相辱骂和推搡,郭某甲并用折断的树枝朝轩某甲身上抽打,附近的村民开始劝阻,随后,轩某甲趴在地上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轩某甲系在冠心病的病理基础上,因情绪过分激动诱发冠心病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树枝(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轩某乙、轩某丙、许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郭某乙、郭某丙证言;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死因鉴定、法医病理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明知他人身体有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轻微殴打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情节较轻,且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运宽

检察官助理:贾强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