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59********,汉族,小学文化,*甲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6********,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劳务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园**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因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61********,汉族,大专文化,武穴市**院原**,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石某某、郭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石某某、郭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左右,被告人郭某甲得知武穴市**院整体迁建工程主楼工程(以下简称迁建工程)招标,就先后多次通过其子郭某丙联系被告人郭某乙儿子郭某丁(又名郭某戊)找郭某乙,称其想投标迁建工程,被告人郭某乙称该项目有很多人都想做,没机会中标。郭某甲对被告人郭某乙声称迁建工程只要公司资格预审入围就能赚钱。被告人郭某乙听后认为没有风险,遂表示同意。被告人郭某甲就提出由他负责借资质,疏通关系由其郭某丙、郭某丁负责,被告人郭某乙负责迁建工程招标相关信息的反馈,被告人郭某乙答应予以帮助。同时,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告人郭某乙等人商定,投标获利后,除去投标及疏通关系费用,按被告人郭某甲及郭某丙为一方、田某某(另案处理)为一方,被告人郭某乙及郭某丁为一方,三方共同分配获利。
此后,被告人郭某甲找到田某某,邀其一起参与迁建工程的投标事宜,被告人郭某甲通过被告人石某某帮其按每家公司1.5万元的价格借到江西省**建筑有限公司、广西**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田某某为其支付7万元借资质费用。被告人石某某将其借资质公司名称告知被告人郭某甲或郭某丙。
2014年9月,在迁建工程资格预审过程中,被告人郭某乙将迁建工程资格预审院方评委名单告诉给郭某甲,郭某甲将被告人石某某所借资质的公司名单反馈给郭某丁,被告人郭某乙向院方资格预审评委打招呼,以其儿子郭某丁及郭某丙借资质参与了迁建工程投标为名,请求对给予关照和帮助,再通过郭某丁将借资质的公司名单告诉院方评委实施串标。
2014年9月28日,郭某甲通过被告人石某某所借的9家公司参与迁建工程投标资格预审,其中江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得以获得参加投标迁建工程资格。后来,某某甲、某某乙(已判刑)、朱明等均找被告人郭某乙,欲从郭某乙处购买*乙公司的入围资格,被告人郭某乙称该公司的资质系被告人郭某甲联系借来的,让其找郭某甲谈。之后,被告人郭某甲对被告人郭某乙称谁出的价格高就将*乙公司的入围资格卖给谁,**村人,与其他人不熟悉,便回复被告人郭某甲:“这件事由你做主,我建议你卖给某某乙。”
此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将*乙公司的入围资格卖给某某乙,某某乙付款73万元。事后,被告人郭某甲按事先约定,扣除费用后,被告人郭某甲非法获利13.5万元,郭某乙非法获利13.5万元,田某某非法获利13.5万元,郭某丙非法获利5万元,郭某丁非法获利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石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郭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已退清全部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武穴市**院(武穴市**医院)整体迁建工程申请人资格审查表(详细审查)汇总表、评审结果汇总表、建行交易流水明细帐、武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丙、郭某丁、田某某、某某甲、某某乙、郭某己、胡某某、郭某庚、王某某、郑某某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石某某接受讯问办案视频光盘;4.被告人郭某甲、石某某、郭某乙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石某某、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石某某、郭某乙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郭某甲、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亚辉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乙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村**号,联系电话1363610****;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园**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532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案件视频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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