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汉族,高中文化,原任泗洪县**镇**村会计,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5月15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17日、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与周某某于1992年4月登记结婚(结婚证记载周某某69年、郭某甲69年10月),后生育两女儿。
2014年间,被告人郭某甲与许某某认识且发生性关系,并致许某某怀孕。
2015年5月28日,许某某在泗洪县中心医院产一子,取名郭某乙,被告人郭某甲在授权委托书(载明郭某甲与许某某关系为配偶)上签名。此后为郭某乙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017年11年10日,被告人郭某甲、许某某书面声明,将郭某乙户口入在许某某户上。
郭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申报材料均记载“父亲:郭某甲;母亲:许某某”。
至2018年初,期间被告人郭某甲与许某某在泗洪县圣马可广场附近租房共同生活。
后被告人郭某甲与许某某共同出资购置泗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房产。2018年5月前后,被告人郭某甲与许某某共同入住该处,后被告人郭某甲将其父母接至**镇**小区**栋**单元**室储藏室共同生活。2019年9月前后,许某某离开被告人郭某甲。
另查明,2018年间,被告人郭某甲欲和周某某离婚,并于同年8月24日在泗洪县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后离婚未果,周某某向泗洪县公安局告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查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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