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村**社(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藤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0年10月21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于2020年5月,在未办理林业部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丰满区小白山乡**村**社东山处喷洒农药种植玉米,造成林地严重毁坏。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郭某甲种植玉米破坏林地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村**社东山,在2017年林地一张图37林班68、70小班范围内,地类为无其他立木林地,权属为国有,因种植农作物造成18045平方米(核27.05亩)林地遭到严重毁坏。郭某甲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汤某某、石某某、徐某某、郭某乙、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证言;
(3) 书证:案件提起、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荒地合同书二份、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4) 鉴定意见:吉林市大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关于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勘验鉴定报告书;
(5)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复验复查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利萍
检察官助理:顾耕宜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指纹卡贰页、情况说明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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