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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非法拘禁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39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街**弄**号**室。199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王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刑)乘坐高铁至上海与邹某某甘某某(另处)见面,经商议决定,王某某孙某某二人在上海协助甘某某向被害人郭某乙索要债务。当月23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孙某某甘某某邹某某等人通过黑客定位的方式在本区**镇**路**弄附近广场处找到被害人郭某乙,双方在上址商谈还款事宜,因郭某乙拒不还款,上述人员不让郭某乙离开,直至次日凌晨三时许。后因还款事宜未谈妥,郭某乙欲至旅店休息,郭某甲王某某孙某某甘某某四人遂与郭某乙共同至**旅店,待郭某乙办理住宿登记215号房间后,由郭某甲陪同入住,王某某孙某某甘某某三人则在一楼前台门口处守候,防止被害人脱逃。至当日上午7时许,郭某乙为逃离旅店,趁郭某甲熟睡之机从215房间内跳窗逃脱,致使郭某乙右桡骨及浑身多处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2020年3月25日,民警至被告人郭某甲住处对其进行抓捕,发现郭某甲不在家中,遂电话联系郭某甲郭某甲表示愿意配合,并自行回家接受调查,郭某甲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关系人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11月,二人至上海协助甘某某向被害人郭某乙索债,11月23日,二人伙同被告人郭某甲甘某某在本区一广场找到郭某乙,四人在广场上向郭某乙索债并禁止郭某乙离开,直至次日凌晨三点左右,四人与郭某乙**旅店,后郭某乙郭某甲至二楼房间,王某某孙某某二人则与甘某某在底楼大堂看守,直至次日早晨,郭某甲下楼告知二人郭某乙不见了;

2.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郭某甲甘某某有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11月23日下午,郭某甲甘某某等人找到其商谈还款事宜,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不让其离开,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后其与上述人员至**旅店,其用身份证开了旅店215房间,后郭某甲与其同住该房间,其余人员则在楼下大堂守候,直至上午7时许,其趁郭某甲睡觉之机,跳窗逃跑,落地时受伤;

3.证人熊某某证言,证实2019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有五名男子至**旅店,其中两名姓郭的男子登记入住215房间,另三名男子坐在大厅;

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24日上午,其接到郭某乙电话让其至白银路某地接郭,其到场后看到郭某乙在墙角位置不能动,称是从二楼跌下受伤,后其送郭某乙至医院检查,发现郭全身多处骨折,其从郭某乙处了解到系郭某乙被多人看管,后从二楼跳楼逃生;

5.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郭某甲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涉案监控光盘的调取情况;

7.微信截图,证实同案关系人王某某孙某某二人在微信中提及要抓被害人郭某乙

8.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病例照片,证实被害人郭某乙的伤势情况;

9.户籍资料、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甲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10.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郭某甲有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尧杰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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