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75********,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住贵州省望谟县**街**路**号;1994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8年12月9日因为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4年6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9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0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10月14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3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兴义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对其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兴义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9日17时许,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贵州省兴义市**街道**小区**区**美术店门口,查获被告人郭某甲,并当场从其身穿的黑色裤子右边裤包内查获一坨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嫌疑物;案发后,经称量,毒品嫌疑物含包装共重21.20克,净重19.87克;经过黔西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冰毒嫌疑物进行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甲到案后,对自己的涉案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郭某甲系毒品再犯和累犯,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郭某甲在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进行量刑,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仕红
检察官助理:丁刚洪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3.随案移送物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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