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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68********,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至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郭某甲在没有办理经营成品油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广西平南县马练乡三联村平南至金秀二级公路旁非法经营加油站。其间,郭某甲共销售92号汽油132184.37升,共计金额854934.56元;共销售95号汽油108945.73升,共计金额664900.19元,以上合计金额1519834.75元,郭某甲从中非法获利约1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的成品油;2.书证:送货单、抓获经过等;3.证人郭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加油机主板数据读取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检察官助理:李梅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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