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非法行医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营凯蓬药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非法行医嫌疑,于2020年1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开始,被告人郭某甲在没有取得合法行医资格手续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广汕公路**路段**其经营的**药店中从事诊疗活动。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郭某甲因擅自从事诊疗活动于被汕头市潮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以责令停止诊疗活动、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郭某甲因擅自从事诊疗活动被汕头市潮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以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药品一箱、罚款人民币700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郭某甲在上述药店再次非法行医被汕头市潮南区卫生健康局查处。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潮南区卫生健康局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存在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轻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绪高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