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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刑诉〔2019〕66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28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住山东省兰陵县******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3月29日,被告人郭某甲承包兰陵县**街道**村的土地,承包期30年,交纳十年的承包费36000元,后在其离婚时,将土地使用权转给了其子郭某乙(已判刑),郭某乙交纳了承包费。2017年12月,郭某乙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赵某某(妻子曹某某,系郭某甲侄女)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将长70米,宽60米土地的经营权(位于**村东北)转让给赵某某,获利160万元,郭某甲签字同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土地承包合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赵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其子郭某乙要求下,同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16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时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兰陵县**镇**村的家中,联系电话:1350539****。;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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