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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盗窃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郭某,男,26岁(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双河乡**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11月1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5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22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因盗窃2019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2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双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趁双柏县妥甸镇****小区五期4栋“******经营部”的鲁某外出时,进入“******经营部”,郭某发现经营部内无人,并进入该经营部二楼的生活区卧室内实施盗窃,在二楼卧室的床头桌上盗窃得66元现金。郭某在鲁某卧室内继续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鲁某发现后将郭某堵在卧室内报警,民警赶到后将郭某抓获。

另查明: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郭某到楚雄市**巷**号**宾馆,趁被害人于某未锁门外出时潜入303房间,从一个黑色包内盗走AppleiPhone8Plus64G手机一部,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AppleiPhone8Plus64G手机价值2589.30元。

被告人郭某两次实施盗窃的数额为2655.3元。其中一次系入户盗取,系累犯。案发后,被盗现金已发还被害人鲁某,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于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鲁某、于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证结论书;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菊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郭某现羁押于双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自行补充材料6份共8页,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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