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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郭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郭某在长葛市*内,趁着被害人姜*醉酒后趴在桌子上熟睡之际,将姜*放在沙发上的一部*偷走,后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655元。2019年12月5日该被盗手机已追退被害人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雷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长葛市**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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