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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烟台**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1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5月26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幸福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哄抢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5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千元;2004年1月14日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05年7月28日。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后街**号内*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哄抢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因殴打他人,于1989年7月15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2月17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明,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住烟台市芝罘区**花园**号楼**号。因殴打他人,于1989年7月15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抢夺,于1989年7月15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2月20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7年10月19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17年9月30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太平洋保险公司**支公司客户经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内***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住烟台市芝罘区**村**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哄抢罪,被告人张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燕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郭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哄抢罪,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被告人张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哄抢罪,被告人苏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哄抢罪,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9月至2018年年底,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郭某甲逐步纠集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王某甲、张某甲、侯某某、张某丙、燕某某、牟某某、苏某甲、张某乙、郭某乙、赵某某、姜某某、张某丁、邢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等人,在烟台市芝罘区**村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郭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丙、侯某某、牟某某、燕某某、孙某甲、苏某甲、郭某乙、姜某某、赵某某、张某丁、邢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强迫交易罪

1、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丙、侯某某、牟某某、苏某甲、燕某某、邢某甲(另案处理)、邢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戊(另案处理)、张某己(另案处理)、张某庚(另案处理)等人以要求安排工作为名,到**居委会办公室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迫使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韩某甲于2005年9月1日与被告人郭某甲、邢某甲签订租赁合同,将该村梨园土地、设施、梨树租赁给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邢某甲、王某甲、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丙、侯某某、牟某某、苏某甲、燕某某、邢某乙、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另案处理)、张某壬(另案处理)等人,租赁期限五年,租金每年人民币40560元。被告人郭某甲等人缴纳了第一年的租金后,一直占用该梨园,拒不交纳其余租金,直至案发。

2、2006年5月,被告人郭某甲为达到占用该村集体资产“大房子”(居委会仓库)对外出租获利的目的,纠集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丙、侯某某、牟某某、燕某某、苏某甲、姜某某、赵某某、张某丁、邢某某、陈某某、张某戊、张某奎(另案处理)、崔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孙某乙(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再次以要求安排工作为名,到***居委会办公室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迫使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韩某甲于2006年5月31日与被告人郭某甲签订租赁合同,将大房子租赁给郭某甲等人,租赁期限三年,租金每年人民币42850元。被告人郭某甲等人自签订合同后拒不缴纳租金,直至案发,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21300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05年9月10日下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韩某甲安排居委会治安队长姜某某(已故)带领治安队员前往梨园查看清点林木,被告人郭某甲得知后,纠集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丙、侯某某、牟某某、苏某甲、燕某某、邢某甲、邢某乙、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等人在梨园门口对姜某某进行拦截、殴打,致姜某某面部轻微伤。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等人通过强迫交易、殴打姜某某某非法取得梨园控制权后,为非法谋取经济利益,在明知梨园属于农用地的情况下,采用建围墙、伐梨树、填垃圾等手段平整、硬化梨园土地,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对外出租。自2006年9月至2014年,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王某甲、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丙、侯某某、牟某某、苏某甲、燕某某、邢某甲、邢某乙、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等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326900元。

2014年7月至8月期间,因龙烟铁路建设需要征用梨园土地,烟台市芝罘区**街道办事处对被告人郭某甲等人占用的部分土地进行收回征用,给予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等17人土地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937133元。之后,梨园其余土地被各被告人分别占用对外出租,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86000元。

经鉴定,涉案地块约合87.36亩,属于经济林(林地二级地类),现状已被建筑占用,没有相关林地变更合法备案,属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三、敲诈勒索罪

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甲纠集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张某己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山东省**学校(现中国***研究院,以下简称*校)排污沟影响梨园内梨树生长为由,要求*校将排污沟改造为地下管道并由其承揽。遭拒后,被告人郭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丙、侯某某、牟某某、燕某某、孙某甲、苏某甲、张某己、邢某甲、邢某乙、张某戊、张某庚等人将*校排污口堵塞,致使*校生活污水无法排出,严重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2005年11月22日,被告人郭某甲等人以“污水疏通费”为由向*校索要人民币60000元。

四、寻衅滋事罪

1、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某甲、张某乙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丙、侯某某、牟某某、燕某某、郭某乙、姜某某、赵某某、张某丁、邢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张某辛、张某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居委会许可,擅自将该村原**木业第五垮厂房、第六垮厂房、两垮之间的三层楼房及院子强行占用,造成集体损失人民币160余万元。被告人郭某甲将第六垮厂房、两垮之间的三层楼房及院子对外出租,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56414.2元;被告人张某乙等其余17人将第五垮厂房对外出租,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26200元。经评估,第五垮房地净值为人民币2949523.20元,第六垮及三层楼房地净值人民币4608821.60元。

2、2015年年底,被告人郭某乙、苏某乙、田某某、邢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居委会许可,擅自将原**木业第四垮厂房强行占用,造成集体损失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郭某乙、苏某乙、田某某、邢某丙将所占厂房对外出租,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04180元。经评估,第四垮房地净值人民币3743847.22元。

3、2016年年底,被告人郭某甲、张某乙纠集王某甲、李某某、侯某某、张某甲、姜某某等人未经村委许可,擅自将原**木业第二垮厂房强行占用,造成集体损失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郭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将部分厂房对外出租,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0500元。经评估,第二垮房地净值人民币2526652.75元。

4、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告人侯某某、郭某乙等人在到**旧村改造一期工程工地搬运**有限公司第*分公司留在工地上的物资设备过程中,意欲拆卸**居委会铺设的电缆时被工地外墙涂料施工方烟台****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韩某乙制止并报警,民警在处警时要求双方对电缆维持现状。民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郭某甲纠集被告人郭某乙、侯某某将居委会铺设的60余米电缆挖出变卖,得款人民币10000余元。

5、2018年7月,被告人苏某甲为强行占用被害人周某甲的位于**居委会的土地,采取断电、用集装箱堵路、加装铁门、聚众造势、恐吓等手段,意图迫使周某甲搬出该租赁土地,严重影响了周某甲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苏某甲以误工费、回填费为名向周某甲索要人民币5000元。

6、2015年4月,**居委会决定将被告人郭某甲使用的居委会集体所有的老车队房屋收归居委会,无偿提供给**旧村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使用。自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郭某甲多次无故向项目部负责人徐某某、员工葛某某催收房租,在被拒绝后,被告人郭某甲多次采取断水断电、锁门封窗等方式干扰项目部员工办公,迫使项目部于2016年6月份搬出该办公地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租赁合同、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甲、刘某某、杨某某、韩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李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侯某某、牟某某、燕某某、孙某甲、苏某甲、郭某乙、姜某某、赵某某、张某丁、邢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苏某乙、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纠集他人多次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丙、牟某某、燕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侯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孙某甲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苏某甲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恐吓他人并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乙、姜某某、赵某某、张某丁、邢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田某某、苏某乙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乙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甲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瑞伟

副检察长:鲍卫明

检察员:郝振文

检察员:韩淑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3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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