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胜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郭*胜,男性,1985年7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507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苏堡镇,现住苏堡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8时30分,被告人郭*胜无证醉酒(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9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郭*胜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乙醇含量:179.31mg/100ml)驾驶无牌大运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洪洞县大槐树镇冯张农场路段与相对方向朱*玲驾驶的晋L*****号宝骏牌普通客车相挂,致郭*胜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洪洞县公安局交警事故中队认定:郭*胜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胜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胜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住洪洞县苏堡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