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21987********,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株洲**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系广东**设计院**院职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韶山市**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4日、4月29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6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时任株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室主任,职权范围为脱硫脱硝综合设计、土建结构设计分配及审核,土建结构设计规范制定,标书评审等。2014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52945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厂2×330MW机组脱硝工程锅炉钢结构校核、设计出图项目工程(合同总价310000元)的招投标过程中,事先与余某某联系参与投标,并约定中标后其在设计图纸的审核和现场施工过程中为余某某提供便利,事后郭某某向余某某收取合同总价25%的好处费,共计77500元。
2、2014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总价230000元)的招投标过程中,事先与谈某坤联系参与投标,并约定中标后其负责完成项目的设计,由谈某坤所在公司负责审核盖章,郭某某从中收取合同总价45%好处费,共计103500元。
3、2014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总价200000元)的招投标过程中,事先与谈某坤联系参与投标,并约定中标后其负责完成项目的设计,由谈某坤所在公司负责审核盖章,郭某某从中收取合同总价45%的好处费,共计90000元。
上述两笔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实际收取谈某坤好处费41350元。
4、2014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厂2*20000MW脱硝工程锅炉钢结构校核、设计出图项目(合同总价310000元)的招投标过程中,事先与余某某联系参与投标,并约定中标后其在设计图纸的审核和现场施工过程中为余某某提供便利,事后郭某某向余某某收取合同总价25%的好处费,共计75000元。
5、2014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南海长海发电厂2#、12#机组脱硝工程锅炉钢结构校核、设计出图项目(合同总价330000元)的招投标过程中,事先与余某某联系参与投标,并约定中标后其在设计图纸的审核和现场施工过程中为余某某提供便利,事后郭某某向余某某收取好处费,共计60000元。
6、2015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有限公司1#、2#机组SCR脱硝改造项目钢结构校核设计工程(合同总价200000元)的招投标过程中,事先与余某某联系参与投标,并约定中标后其在设计图纸的审核和现场施工过程中为余某某提供便利,事后郭某某向余某某收取合同总价25%的好处费,共计50000元。
7、2016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建设工程钢结构校核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总价150000元)的招投标过程中,其事先与余某某联系参与投标,并约定中标后其完成项目的图纸设计,由余某某所在公司负责审核盖章,事后郭某某从中收取合同总价45%的好处费,共计67500元。
8、2016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工程钢结构校核图纸出版项目(合同总价270000元)的招投标过程中,事先与谈某坤联系参与投标,并约定中标后其完成项目的图纸设计,由谈某坤所在公司负责审核盖章,事后郭某某从中收取合同总价45%的好处费,共计109500元。
9、2017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3#、4#脱硫增容改造吸收塔基础校核项目(合同总价18000元)的招投标过程中,事先与谈某坤联系参与投标,并约定中标后其完成项目的计算书,由谈某坤所在公司负责审核盖章,事后郭某某从中收取合同总价45%的好处费,共计8100元。
10、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有限公司2*180T转炉三次除尘项目钢屋架校核项目(合同总价99950元)的招投标过程中,事先与谈忠坤联系参与投标,并约定中标后其完成项目的计算书,由谈忠坤所在公司负责审核盖章,事后郭某某从中收取合同总价45%的服务费,共计40500元。
2018年6月11日,公安民警至长沙县**街道**小区广东**设计院**院将被告人郭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了**公司60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谈某坤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拓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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