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郭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身份证号码:4128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9月0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和7月,被告人郭某分别向买家胡某某、吴某(另案处理)贩卖疑似气枪铅弹共计1907颗,经鉴定为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搜查笔录;4、证人胡某某、吴某等证言;5、被告人郭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339399****。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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