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 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于2018年1月间分二次从拼多多APP上购买了无缝钢管、射钉枪等配件后改装射钉枪用于打鸟。为测试枪支性能,郭某在其务工的大余县*****厂附近山上打鸟,但因精确度不够无法打中目标,而将该枪藏于其务工厂内宿舍床下,直至公安民警对该枪依法扣押。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郭某于2019年8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组装型枪支一支;2.书证:拼多多订单购买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黎晶
检察官助理:施乐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 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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