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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栋梁盗窃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郭栋梁,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幢**室。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0年5月3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4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栋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栋梁到本区清源街道普贤路**号,将被害人陈某甲放置在该处的茶叶、红酒、紫铜(均未能估价)等财物盗走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栋梁到本区泉山路42号D幢楼下,将被害人庄某某、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部电动车内的12粒电池(均未能估价)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3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栋梁到本区温陵路汉唐天下钻石楼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二部电动车内的11粒电池(均未能估价)盗走后逃离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郭栋梁将上述四被害人被盗电动车电池以885元销赃给陈某乙。

4.2020年3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郭栋梁到本区宝洲路屠宰场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该处的货车上的114斤猪肉(未能估价)盗走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上述被害人先后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0年4月15日在鲤城区平水庙40号将被告人郭栋梁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庄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栋梁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栋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栋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洪志强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栋梁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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