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正永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郭正永,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宿舍**栋**号。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8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正永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左右,被告人郭正永在双清区东塔小学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向戴某某贩卖0.1克毒品海洛因。2020年8月5日22时许,民警在五一中路七天酒店旁边的便利店将郭正永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0.28克)。经鉴定,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正永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物品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定性鉴定送检取样笔录;6.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正永明知是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正永有前科,系吸毒人员,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毒品再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