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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正红放火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郭正红,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0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青神县**街道办**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正红涉嫌放火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郭正红饮酒后在位于青神县**镇**村**组**号房屋内与母亲江某某发生争吵,之后多次用打火机将家中床铺点燃,致使江某某房屋被烧毁和邻居张某某相连房屋被部分烧毁的事实。事后郭正红逃离现场,消防人员和民警赶赴现场将火势扑灭。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郭正红在西昌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曾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正红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正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正红故意放火焚烧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正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正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艳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正红现被羁押于青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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