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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永付贩卖、运输毒品案)_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7〕29号

被告人郭永付,男,1977年10月6日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0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沙市**镇**街**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湖北省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永付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25日向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5月10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6月2日至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郭永付与宜昌市城区的康某某(另案处理)多次联系贩卖毒品。当月27日下午,郭永付联系康某某后,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邀约黄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鄂D****6轿车从沙市出发,经汉宜高速前往宜昌,准备将毒品贩卖给康某某。当日晚7时10分许,当行至楚天高速宜昌收费站时,换由郭永付驾驶车辆,出收费站时被枝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鄂D****6轿车后排靠左座位下的脚垫处,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3袋、可疑圆形药片4扎。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从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55%,称净重共计2972.2克;从圆形药片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32%,称净重共计55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包装袋、轿车等及照片;2.称量(取样、搜查、提取、扣押)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及照片;3.证人康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检测报告、物证检验报告、指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抓捕视频等视听资料;6.另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7.被告人郭永付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永付违反我国毒品管制的规定,为贩卖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7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59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兆云

代理检察员:孙晓辉

2017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永付现羁押于湖北省枝江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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