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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波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89号

被告人郭波,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09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201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波此前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6月25日3时52分许,郭波去到本市东坑镇初坑村正坑市场后面桌球店外,见到被害人胡某某睡在桌球台面上,遂上前扒窃走胡某某的一部草果6手机(价值300元)。破案后,从郭波身上缴回涉案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郭波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物证缴获的手机,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郭波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波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波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0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郭波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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