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郭泽通,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苏州工业园区**街道**区**幢**车库(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被告人郭泽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2月27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2日释放。被告人郭泽通曾因盗窃,于2011年10月8日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6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6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2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9年6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郭泽通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同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泽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郭泽通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泽通,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郭泽通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金陵东路**搬运有限公司,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公司二楼休息室床上钱包内的1000元现金;
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郭泽通至苏州工业园区**街道**区**幢**室阁楼,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放在桌子上价值人民币250元的华为手机1部。
经鉴定被告人郭泽通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到案后,被告人郭泽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现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泽通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6.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泽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郭泽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泽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泽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泽通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