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洋诈骗罪)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郭洋,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郭洋多次身着警察制服,并自称为云南省**委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自2020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郭洋以帮助赵某某分配老家房屋、申请公租房等为由,多次骗取赵某某人民币共计21000元,后因赵某某多次索赔,被告人郭洋主动退赔了10000元。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郭洋通过赵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季某甲,被告人郭洋自称其在云南省**委上班骗取季某甲信任。后以能帮助季某甲将关押在**看守所的儿子季某乙弄出看守所为由,多次骗取季某甲人民币共计4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洋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兵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洋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