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海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56********,汉族,高中文化,河南**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群众,户籍所在地郑州市**路**号**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逮捕,2020年6月5日被金水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29日,被告人郭某甲成立河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实际控制,后由周某甲(已判决)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该公司未经批准,通过借款、债权转让等手段,以月息1%至2.5%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到期还款,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甲与周某甲在**公司原人员基础上成立河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同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经审计,**公司与**公司共吸收存款358,661,003.62元,其中登记客户253人,吸收资金96,064,493元,未兑付金额57,488,51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周某甲、孟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的供述;3.证人王某甲、郭某乙、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齐某某、周某乙、董某某、王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4.审计报告、债权转让协议、借据、投资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工商注册资料、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退赃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2020年616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