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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淑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郭淑英,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园**号楼**单元**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淑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1日至5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28日至4月11日;自2019年6月9日至6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淑英伙同段某某、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间,在本市门头沟区双峪熙旺中心A座**号等地,依托“核星国际”(后更名为“广达国际”)网站平台,以投资钱款能够获取4%-13%的月息的静态收益且推荐其他投资人可以获取投资金额10%以及下属层级投资比例的动态收益为诱饵,通过召开招商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模式及盈利方式,非法募集资金。2017年3月至6月间,在“广达国际”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提现后,被告人伙同段某某等人又利用“盛世嘉”网站平台继续非法募集资金。截止案发,共吸收130余名报案人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郭淑英吸收金额1200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投资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微信截图、照片、银行账户明细、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段某某、闫某某、侯某某、马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姜某甲、芦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姜某乙、殷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李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淑英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宣传材料、讲课录音等;6.其他证明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淑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志如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淑英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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