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9********,回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福州市台江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1日和2019年1月18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两次,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和2019年2月19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任职福州市鼓楼区**广场**层**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在2015年年底至2017年6月期间,以向客户放款为由,伪造房产证、产权证等证件,多次向被害人程某某、苏某某抵押借款。
经查,2016年7月8日和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用伪造的闽******宝马525轿车、闽******奔驰S350轿车的机动车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作为抵押物,分两次骗走被害人程某某66万元人民币。2015年年底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作为抵押物向被害人程某某骗取共284余万元人民币。到案发,仍有201809元人民币未归还。
2017年1月3日至7月2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隐瞒事实真相,以抵押借款的方式向被害人苏某某借款17085620元人民币,至案发仍有883529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抵押物中,有6本不动产权证书、2本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和28本房屋所有权证经鉴定为假证。
后被害人程某某、苏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郭某某催收借款,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于2017年9月逃逸。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7月16日在厦门市湖里区**北路**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厦门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向程某某出具的借条;被告人郭某某、被害人程某某、苏某某、证人黄某某、林某某户籍证明;厦门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第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害人程某某银行明细;苏某某提供的报案材料;被害人苏某某银行明细等;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出具的关于核实《房屋所有权证》真伪的函;闽侯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出具的关于核实《房屋所有权证》真伪的函;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福建衡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对伪造证件、借条的辨认;被害人程某某、苏某某对郭某某、伪造证件的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903.70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 汀
检察员:杨素娟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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